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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0月25日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女王三×现年14周岁。夫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初生活尚可,但经常伴有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实属死亡婚姻,故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没有太大的矛盾,感情也没有破裂。我之所以离开家是因为原告对我进行殴打,原告亲属说让我先回娘家住,他给我们再撮合撮合,我也认为我们可以冷静一下,所以先回娘家居住生活。我和原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在孩子十四岁了,也不同意我们离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0年12月27日婚生一女王三×。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发生矛盾。2013年5月被告回其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被告曾于2014年年初,在天津**民法院起诉过原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注意改进语言表达方式,在夫妻相处中学会沟通交流的艺术,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意,双方均应坦诚相待、相互理解,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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