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一×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徐**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徐**,现被告吕**正处于分娩后一年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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