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徐**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徐**,现被告吕**正处于分娩后一年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