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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底通过网络相识后恋爱,并于××××年××月××日在河北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叫刘**,现2岁零8个月;婚生一女,叫刘**,现11个月。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结婚后没有参加过工作,而且经常酗酒,打骂原告。由于被告赌博,已经将原、被告全部财产变卖。目前,被告还欠河北**医院生育费没有支付,所以二女儿至今没有户口。原、被告性格及生活方式差异较大,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对原告及子女漠不关心,致使双方感情多次出现危机。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职责,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早日解除痛苦的生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后,双方感情挺好。我们俩是2009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2011年12月31日出生,叫刘**;后生一女,2013年9月15日出生,叫刘**。我跟原告婚前感情挺好,结完婚半年我们俩谁也没上班,后来我上班了,送快递,然后去饭馆打工。我们俩结婚后感情挺好,就是原告父母挑拨的,原告父亲想让我把我父亲的房子过到我的名字,我跟原告父亲就产生了矛盾,我们俩就不和了,因为生第二胎的原因我们俩也有一点分歧。我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考虑,我们俩没有矛盾。我跟原告出去吃饭、给孩子买什么都一块商量。我们俩感情挺好的,没什么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年底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3日举行婚礼,2011年12月31日婚生一子叫刘**;2013年9月15日婚生一女叫刘**。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宜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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