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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谈政、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发现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不理家务,垄断经济,经常居住在娘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我曾于2013年9月3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协商撤诉后另行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我撤诉后,被告却反悔不同意离婚,采取短信方式在我亲属同事中恶意谩骂攻击,并搬回娘家居住,与我冷战不联系。综上,我与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判准双方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各自财物归个人所有;诉讼费由双方均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崔**称,结婚后,家里经济是我们两个人共同承担,原告没有交给我多少钱,不存在我垄断经济的问题。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原告没有上班没有工资,是我独自承担家里经济。2013年9月18日,我们两人仍一起过中秋,2013年9月20日双方吵架后,原告把我赶出来,我只好搬回娘家居住。2013年10月13日我回家却发现原告把门锁换了。2014年3月我确实因为找不到原告生气着急而向其亲友发过短信,但是2014年4月我又向其亲友发了致歉短信。因我们双方还有感情,我是找不到原告迫不得已和其分居,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9月20日被告开始在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9月30日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现原告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明确表示愿为改善夫妻关系作出努力,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在夫妻相处中要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今后要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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