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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成队、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和被告于2010年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15日生一子王**。婚后被告总是对我发泄不满,在精神上刺激我,导致我住院治疗。我和被告经常发生激烈争吵,还有3次报警记录。现我和被告已经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我们之间发生矛盾的原因都是和对方父母之间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我们之间也是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我可以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我和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15日生一子王**。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之间以及原、被告和对方父母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双方于2014年4月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之间以及和对方父母之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也表示要努力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所以原告不应执意离婚。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相互理解,正确处理和双方父母之间的关系,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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