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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原告在生产王**当天发现被告有吸毒恶习。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抚养孩子至两岁半。在此期间,被告经常偷偷外出,且夜不归宿,擅自拿取家中的钱财换取毒品。被告每次在外吸食毒品后回来都是精神恍惚,性情古怪,行为举止不正常,原告为了确保孩子和自己的安全,始终忍让被告。2012年,被告哄骗原告将共同婚房变卖后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其母名下。原婚房买受人要求腾房,被告报孩子离家与原告分居,一躲就是一年多。被告恶劣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伤害。2014年初,被告联系原告,将王**送回原告处。被告吸毒恶习至今未改,且原、被告自2012年10月19日分居至今,即将满两年,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挽回的可能。原告曾于2012年10月22日和2013年6月6日两次起诉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王**,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王**的幼儿园活动,我与原告一同参加,还和孩子、邻居一起去洗浴中心洗浴。我与原告主要矛盾是我母亲名下有一处房产,原告要求过户到原、被告名下,我母亲也同意了,并已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只是前段时间,因经济问题未到房管局过户。我与原告相处没有问题,问题在于我母亲名下房产未变更成我们俩的名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王**。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10月19日,被告带着孩子离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2年10月22日起诉被告离婚,2012年11月20日,经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4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13年6月6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以(2013)北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抗辩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但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实属正常,双方应冷静理智的对待矛盾,加强沟通。原告陈述被告吸毒,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现双方之子尚幼,正需要父母双方的照料,希望双方为孩子着想努力调和家庭矛盾,原告不应固执离婚。现双方分居未满两年,所以本案以不离婚为宜。希望双方今后多加强沟通,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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