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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2010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大,经常吵闹,多次陷于分手的边缘。后在被告强烈要求并答应婚后作出调整的情况下,我也认为双方组建家庭以后,基于家庭责任,双方的性格会有所改变,双方的关系会有所改善,于是答应结婚。但婚后由于聚少离多,双方性格差异大,特别是被告留学日本回国后,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巨变,导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甚至于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流和沟通。被告一直以来对我不断提出无理要求,对我的父母家人也不曾主动慰问。我曾努力想改善双方关系,但是被告态度强硬,没有悔改之意,我已心灰意冷,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再维持下去也是毫无意义。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诸**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于2007年因工作相识,并借助网络和电话频繁联系,互生爱慕。双方在接触过程中,原告将其在台湾家境贫寒的情况如实向我告知,我被原告的诚实所感动,向其表示我只在乎双方的感情并不介意原告的家境。在我与原告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主动调到大陆工作,并与我保持密切联系。2008年年初,原告从台湾来津,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彼此恩爱,生活美满。2010年年初,双方基于对三年感情满意的前提下于2010年10月29日在大陆登记结婚,后又在台湾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办了婚礼仪式,双方发誓终生不离不弃,相扶到老。原告来大陆后工作一直不顺利,后进入一家私企酒店公关部门工作,我担心原告的身体健康以及人身安全,不断劝导原告换回文案岗位,但原告不听劝告。为此,我与原告产生分歧,并不是原告陈述的性格差异巨大。我为了今后家庭生活更加美满,在与原告协商后赴日本研修深造。留日期间,我对原告倍感思念,于是放弃日本的工作回国与原告团聚。我从未要过原告一分钱,也没有将金钱放在第一位。我也没有不尊重、不重视原告父母的行为,只是因为大陆来往台湾的手续较为复杂,致使我不能及时陪伴原告探亲,对此原告也表示理解,但是在原告打电话与台湾家人联系时,我都会积极慰问原告家人,从未与原告父母争吵、顶撞、不尊重原告家人。我认为我与原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虽然有矛盾,但是感情也不错,在原告离家回台湾期间我也反思过,也积极主动与原告联系,劝导原告回来,希望与原告有更多时间进行沟通交流。我与原告共同经历了六年的风风雨雨,双方的感情不是说消失就消失的,至今我对原告还有很深的感情,不忍与原告从此离别,愿意与原告重新开始,继续共同生活。综上,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年底因工作原因相识,2008年年初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好,后双方虽因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家人不关心、不尊重以及原告的工作性质、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均能自行和好。2014年5月15日,原告发薪后担心与被告争吵,留下字条,独自回台湾,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又系跨越海峡两岸联姻,实属不易。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好,婚后虽因原告认为被告与其家人关系不睦以及原告的工作性质、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双方均能自行和好。原告独自回台湾与被告分居后,被告能积极联系原告,与原告沟通,努力争取原告回归家庭。原告也曾回应被告,有返回家庭的意思表示,说明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愿意自我反省,改正自身不足,给原告自由空间,给原告家人更多的关心,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现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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