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刘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刘**,已独立生活。婚前被告隐瞒自己易怒、偏执、狭隘、自私的性格缺陷,骗取原告及家人的信任,婚后逐渐暴露缺点,经常因琐事打骂我。2014年4月6日中午,我和哥哥姐姐扫墓回来,被告在我娘家无故对我破口大骂。4月10日凌晨又把我从床上踹到地上,我因受刺激,血压飙升,当日在天**三医院住院治疗。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们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也很好,我们经历了很多风雨,我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2014年4月6日原告去扫墓,我多次电话与原告联系,原告都不接电话,我因此很担心原告,在言语中带了脏字,这确实是我的不对。原告近几年处于更年期,有时犯脾气,我和原告没有原则性的问题,不同意离婚,愿做和好努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88年2月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刘**,现已经结婚独立生活。双方婚前及婚后多年感情尚好,2014年4月6日原告扫墓回家后,被告与其发生口角,4月10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原告因高血压赴天津**心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与原告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被告愿意做和好努力,原告亦应考虑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离婚。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