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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张*,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9日举行婚礼,当晚赴马来西亚蜜月旅行。在旅行期间,被告刻意躲避我,不与我过夫妻性生活。我就此问题质问被告,被告不予回答。蜜月后2014年3月18日回到家,我又问他,被告说他怀疑自己在2013年12月24、25日期间因工作关系染上了艾滋病,潜伏期是3个月,到2014年4月10日左右复查。这期间我不敢和被告共同生活。2014年4月9日我和被告一起到天津**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没有感染艾滋病。2014年4月13日晚我和被告回到××小区,被告仍然拒绝和我过夫妻性生活。我认为被告存在严重生理缺陷,加之我与被告性格的差异,无法与其沟通,我内心非常痛苦。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存款30000元我分得1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和原告感情深厚,没有原告所说的生理缺陷,因原告怀疑我有生理问题,我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一切正常。2014年3月10日至3月17日蜜月旅行期间,我因水土不服体力不支才没有与原告过夫妻性生活。蜜月回来后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回其父母家居住,直到4月13日我接原告回家,当日因为工作劳累,没有和原告过夫妻性生活。原告于4月14日再次回其父母家居住。虽然原告在娘家居住,但我们的感情没有出现问题,我经常接送原告上下班,还一起吃饭,我认为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张**坚持离婚,并以被告张**有生理缺陷,性器官不能勃起为由,要求对张**进行相关医学鉴定。被告张**否认有生理缺陷,并提交中国人**54医院、天津**医院、天津**民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单,证明检查结果一切正常,不同意鉴定,不同意原告离婚要求。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张**以被告张**有严重生理缺陷为由要求离婚,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佐证,故原告张**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愿做和好努力,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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