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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与被告于1983年经朋友介绍相识,1984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就因被告无端猜疑产生矛盾经常争吵。几年前我曾起诉离婚,判决驳回后,被告毫无悔改,打架吵闹更加严重,被告还挑拨婚生子王二×殴打我。因此我们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无奈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给付我共同存款2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与原告已结婚三十余年,结婚后我虽身患糖尿病,但我为家庭付出很多,照顾原告,照顾家庭,我与原告婚生子王二×患有精神病。家庭是我和原告共同建立起来的,为了家庭双方应该互相理解、互相忍让、好好生活,共同照顾孩子。我希望能说服原告回来和我好好生活,相信以后一切都会好起来的,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4年7月26日登记结婚,1985年9月8日生育一子王**。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以(2007)北民初字第3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共同生活三十余年,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在夫妻相处中要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今后要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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