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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郭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郭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郭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我与被告2008年10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9日生一女郭**。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性情逐渐暴躁,因生活琐事打骂我和我的父母,严重伤害了我。我曾于2013年11月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我与被告长时间分居,继续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郭一×辩称,我与原告的感情很好,我们之间没有任何矛盾,只是由于和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矛盾才导致我们发生争吵。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一定改正自身的不足,搞好夫妻关系,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在工作中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9日生一女郭**。婚前、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后因被告与原告亲属发生矛盾,导致双方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3年11月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自2013年10月18日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虽然因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没有处理好而产生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努力搞好夫妻关系,故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增强相互信任和理解,妥善处理与亲属之间的关系,共同搞好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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