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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的近几年来,被告经常在外喝酒赌博,所挣的钱款从不给我,都已花光,而且酒后对我又吵又打和摔砸东西,并将女儿名下的房屋做了抵押,现双方已分居生活,故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对我和我们家相当好。前段时间,我因做事不利,心情不好,喝多了酒到家和原告吵架,打了原告,我已意识到了打人是错误的。原告和我一直在吃苦,并未享受甘甜,在这一点上我也觉得对不起原告。所以希望原告给我改正错误的机会,多加沟通,相互关心,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1998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原、被告关系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细故有所矛盾,2014年7月10日,被告因在外做事不利,酗酒后回家与原告滋事,对原告进行打骂。为此,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所述表示不同意离婚。业经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近来夫妻关系失和系因家庭细故和被告对原告的无理打骂所致,但此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愿珍惜夫妻情意,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的态度诚恳,原告应予其机会,并以不离婚为宜。本院在此对被告打骂原告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训诫,望被告今后主动与原告沟通和交流,相互关心,共同营造和谐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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