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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田**与被告惠*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一直居住在天津市北辰区都市桃源×-×-×××号。因此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惠*的经常居住地确为天津市北辰区都市桃源×-×-×××号,故被告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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