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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孙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诉被告孙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被告孙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子孙**,现已成年。婚后初期我们双方的感情尚可,后由于性格不投,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近两年,我不能与男同志说话,如果一说话,回家被告就会和我争吵。在2013年11月10日,有一个男同志,这个男同志被告也认识,该男同志给我送医保卡,被告看见我和那个男同志说话了,回来就和我打架,并且将我打伤,胳膊也打青了。后2014年1月,我离家搬到妹妹家居住,至今我们的感情也没有改善,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坐落于××区×××大街××里**门×××号三室一厅公产房屋,我要求一间房;依法分割股票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于198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且我们还有一个儿子。希望原告能够给我一个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加强与原告的沟通。我们在一起风风雨雨这么多年,原告不容易,我今后一定要好好弥补原告,照顾原告。综上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2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孙**,现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缺少沟通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坐落于××区×××大街××里**门×××号三室一厅公产房屋,其要求一间房;依法分割股票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审查处理结果》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相识相爱已20余载,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现被告庭审中表示今后会弥补原告,对其贴心照顾,故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给被告一次机会,不应固执离婚。今后,被告亦应在夫妻相处中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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