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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底通过父母相亲会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后草率结婚。在婚后生活中,双方感情始终不能融洽,常因各种问题发生争吵。随着婚后与对方深入了解,发现各自的价值观、生活方式等差异巨大,婚后一直争吵不断,并愈演愈烈,导致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并日益激化。婚后,被告曾动手打原告,辱骂原告父母,加上被告母亲常常干涉被告婚姻,加剧了双方感情的破裂。原告于2013年10月底搬出,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11月5日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贵院于2013年11月19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双方性格、价值观、生活方式等均存在着根本性分歧,加上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告陈述的与事实不符。首先,我们俩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仍有和好可能;第二,我现在身体有病,经咨询医院,我的病因主要是因为原告不良性生活及原告让我生气导致的,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扶助扶养义务;第三,因治病产生的债务,原告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为治病举债,该债务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原告应偿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刘**于2011年9月底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患病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10月底至11月5日之间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1月5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5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被告刘**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25日在天津**×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右卵巢交界性肿瘤。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被告现患病正在治疗,原告应给予照顾,帮助被告尽快康复,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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