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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吕**、韩**,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诉称,1994年我与被告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自2009年我去塘沽上班起,被告嫌我下班回家晚,并以影响其休息为由与我多次发生争吵,我就不再回家居住,而是住在单位宿舍,至今双方分居已五年。另外,在婚后的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打打闹闹,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我和原告于1994年相识,原告主动追求的我。我和原告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虽为生活小事吵闹过,但没有原告讲得那么严重,也没有原则性矛盾。婚后无子女,我们也去治疗了。虽然是因为原告的原因没有孩子,但我也没放弃,我一直包容忍让。现我和原告还有感情,我也舍不得这个家,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5月23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曾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和原告还有感情,同时表示今后要担负起家庭责任,生活中多与原告沟通,尽自己的努力维护好这段婚姻。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及相关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主要是缺乏理解沟通所致,并未导致感情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和交流。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并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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