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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UXIANFENG与丁**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GOUXIANFENG(勾先锋)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和平区,经常居住地不在天津市河北区,目前无固定住所,所以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纠纷案件当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丁**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和平区汉阳道正和里1号,现无经常居住地;原告系外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无住所地,其在2010年12月至2012年5月在天津市南开区居住,后分别在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南开区居住,2013年8月至今在天津市红桥区盛运大厦租房居住。所以被告提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异议成立,但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丁**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这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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