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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一×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华*×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华**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华二×。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习惯不同,加之被告对我无端猜忌、捕风捉影,导致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日益冷淡。被告于2013年年底携子回其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我多次欲接回被告,均遭拒绝。我和我父母多次要求探视孩子,也遭被告拒绝。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华二×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我与原告相识三年多才结婚,感情非常好。原告说我无端猜忌不是事实,原告和其他女人关系暧昧,我向他询问此事,原告就对我避而不见,由此我们产生矛盾,我可以原谅原告的这些事情。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和原告的父母关系也非常好。我愿意给原告考虑的时间,不想这样草率地结束这段婚姻,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华二×。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原告与一女客户的交往问题双方产生矛盾。自2013年12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原告与异性交往问题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且愿意多与原告沟通交流。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不再固执离婚。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积极沟通交流,互让互谅,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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