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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祁*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29日登记再婚,××××年××月××日生有一子祁*乙。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脾气暴躁、性格极端,经常无端猜疑原告品行,还时常用污言秽语侮辱原告,甚至在孩子面前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多次劝阻,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早已身心俱疲,无法继续与被告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祁*甲辩称,原告所述我们没有感情基础与事实不符,我和原告这次结婚是复婚,如果没有感情基础也不可能复婚。另外,原告一直不上班,一直由我自己负担家庭生活支出,而且原告家人去旅游、过生日也都是我花钱,如果没有感情我也不会这样去做,最重要的是我们还有一个很小的孩子。鉴于以上因素,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祁*甲于2009年11月通过网络自行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祁*乙,2012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后,双方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于2013年8月29日复婚。2014年6月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自行回娘家居住至今,婚生子祁*乙现由被告父母负责日常照看。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则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且双方又系复婚,重新挽回夫妻感情本已弥足珍贵,双方更应加倍珍惜,同时,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亦属正常,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现被告表示仍对原告怀夫妻之情,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亦应珍惜双方重新挽回的婚姻关系并充分考虑年幼之子健康成长的因素,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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