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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李**。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自2010年起,被告完全不回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此间,原告曾通过电话方式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回家居住,但被告或以工作忙为由拒绝或不接电话。原告无奈,以短信方式与被告联系,并提及双方是否可以继续共同生活的问题,被告回复可以离婚。综上,原告认为婚前双方未建立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被告既不履行家庭义务又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18日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子李**。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经本院调查,被告的父母称,原告于2013年2月就没到被告父母家居住,原、被告分居生活。庭审中,原告认可自2013年2、3月起未到被告父母家居住,后又反悔,称自2012年2、3月起双方分居,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方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无证据证实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慎重考虑离婚问题,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故其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6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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