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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被告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起初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被告开始对我不管不问,甚至对我进行打骂。事后被告曾经给我写下悔过书,但之后被告不仅没有悔改的实际行动,反而变本加厉,经常在外酗酒。无奈之下,我于9月12日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至今,故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自上世纪90年代结婚以来,感情一直很好,也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由于我做生意工作忙,所以我们之间的沟通确实比较少,今后我将更多关心原告,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1998年3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9月12日,原告搬到其公司职工宿舍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改掉自身不足,多关心原告,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意,双方均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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