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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来××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张**,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来××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22日举行婚礼,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生活中发现性格不合,彼此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矛盾逐渐增多,感情逐渐破裂,现在已经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原告深思熟虑后决定结束这段婚姻,也希望双方能够冷静下来和平离婚,使双方回归正常生活。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原告提起离婚最重要的原因是原告有出轨行为,因为一时气愤,我向法庭表示同意离婚,后经冷静思考,我原谅了原告出轨的行为,愿与原告继续一起共同生活,总而言之,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庭审当中,被告曾表示同意离婚,后又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可以原谅原告过错。案经调解,但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较好。虽在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被告表示可以原谅原告过错,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念以往的夫妻情谊,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共建美好家园。所以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来**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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