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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一×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一×、被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孙**,现女儿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生女儿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不断的产生矛盾。2014年3月被告向天津**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过审理,南**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后经调解,双方和好。2014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原告接到一陌生人的电话信息和图片,信息内容表明此人与被告关系非常暧昧,且对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节非常清楚,图片中显示为被告与此人在一起的裸照。该人提出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就此找到被告,虽被告拒绝承认,但原告认为,如不是被告所为,外人是不可能知道双方生活细节的,而且图片中显示女方正是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内与他人交往产生第三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原则。加上被告经常不归家,自2014年6月起与原告彻底分居。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极大精神损害,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有财产;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侯**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孩子还小,双方还有感情基础,所以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并不是到了不可挽回的程度,双方育有一女,本来关系还可以,是由于原告长期以来不去工作,并且对被告有暴力行为,加上婆媳关系不和,双方感情才出现一些裂痕。2014年3月被告向天津**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当时原告不同意离婚,并且声称与被告的关系一直很好,原告承认虽然自己有些错误,但是愿意改正并向被告写下过保证书,之后双方又为挽回感情一起努力。一直到今年5月底6月初,原告与被告之间矛盾再次爆发,原告动手打了被告,被告才搬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一直试图与原告和好,但是原告都置之不理。被告并不存在所谓的第三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一×与被告侯**于2001年11月23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女孙**,现为幼儿园学生。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6月中旬,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有财产;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对原告有感情,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一×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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