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2日举行婚礼。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婚后伊始即经常吵打。被告对钱财贪心极大,婚前强行索取彩礼8万元,婚礼举行后又将亲友送的结婚礼金全部要走。2014年9月29日,我急需用钱,找被告要1.2万元,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并殃及我父母,被告将我母亲气病住院十多天。现原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结婚彩礼和礼金共8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与原告婚前感情挺好,婚后原告与我约定由我保管他的工资卡,我每月给原告600元生活费。但是原告与他家里人接触后,回来就找我要钱,也不把工资卡给我,并且还要求把我的工资卡给原告,我不同意,原告就来起诉离婚。2014年9月29日原告向我索要1.2万元,我没有同意,因此产生争执。原告母亲住院是在2014年9月21日,是在我们发生矛盾之前。现在我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愿意做和好努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2日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被告愿意做和好努力,被告亦应考虑以往情义。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被告刘**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