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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婚生子刘**出生。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发展至双方无交流,被告经常晚上外出与朋友玩,对原告不关心,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对孩子也没有耐心,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原告无法忍受于2014年10月9日从婚房搬出,自己在外租房居住,只在周末的时候和孩子回婚房与被告一起居住。原告认为,被告不能承担家庭责任,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婚前、婚后一直都很好,就是因为被告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外出应酬,双方才产生了小矛盾。原告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是完全没有依据的。婚后被告一直努力工作,被告父母也经常性补贴双方的生活。被告与原告还有感情,同时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在学校相识,2003年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07年8月7日生育一子刘**。双方均系初婚,婚前、婚初感情尚可,近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关系不睦,但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理解,化解矛盾,共同努力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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