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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习俗等原因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双方聚少离多,从而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已无在一起生活的必要。为此,原告曾分别于2013年8月和2014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第二次起诉后双方并未进行联系,也没有就婚姻关系维持进行沟通,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2日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风俗习惯、价值观方面存在差异而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8月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自愿撤诉。2014年3月再次起诉仍要求离婚,本院以(2014)北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该判决书于2014年5月14日送达被告杨**并于2014年5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以诉称为由第三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自2014年5月30日至本案起诉期间,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发生。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并提交及本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2014)北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未准离婚后至本次起诉未满六个月且此期间内并无新情况、新理由发生,故原告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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