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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于一×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二×、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原、被告于20××年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并与原告的母亲出现婆媳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时同意离婚,并表示就财产问题希望双方协商解决,故原告撤诉。但被告出尔反尔,不与原告协议离婚,原告无奈再次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于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还是有感情的,还能一起共同生活下去,而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也不想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年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子赵**,现随被告生活。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2月开始回到其父母家居住至今。另查,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是深厚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原、被告的矛盾主要来源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一些家庭琐事和婆媳矛盾,并无原则性问题。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亦属正常,这些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对此原、被告均应正确对待。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挽回婚姻,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且婚生子赵*×年幼,双方应本着对家庭、对孩子负责的原则,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情义,在生活中互相理解,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给予对方更多的信任,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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