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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施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施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施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月6日生一女施二×,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刚结婚被告还上班,后来被告就不上班了。被告不上班后,每天就是喝酒,喝完酒后就跟原告和孩子找茬打架,经常体罚孩子,用水泼孩子。原告上班养着被告,原告让被告上班也不去上班。最近3年来,被告喝酒更严重了,不是找茬跟原告和孩子打架,就是砸东西。原告曾在2013年12月25日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撤诉。从上次起诉时原告就在外租房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住房由原告居住,被告住房自行解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施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两个人过日子,难免发生矛盾,不像原告说的我们俩感情不好,我们没到离婚的地步。再有我觉得我们俩岁数也都挺大了,有什么问题希望原告提出来,协商解决。原告说要给孩子一个好的学习环境,我跟孩子的感情很好,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施一×于1986年8月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日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收养一女施二×,2000年1月6日出生,现上中学。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11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13年11月27日起,原告离家租房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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