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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一×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9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日生育一女名金二×,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出轨且对家庭不尽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崔**辩称,原告诉状所写与事实不符。我和原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前和婚后感情都很好,不存在我对家庭和婚姻不负责任的情况,我和原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相识,2013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4年6月1日婚生一女金二×。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发生矛盾。2014年6月7日原告回其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改正自身不足,在夫妻相处中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意,双方均应坦诚相待,相互理解,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一×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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