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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经济上无合作。被告经常半夜三更而归,我稍加过问被告便出言不逊甚至大打出手,加之双方性格上的差异,我实在无法与被告沟通。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痛苦,起诉恳请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仉**辩称,因为我与原告感情挺好的。我们双方就是一些小矛盾,家庭琐事,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0日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3月27日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在夫妻相处中要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今后要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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