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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宋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我与被告以前是同事,于2002年年初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28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07年4月23日生一女宋**。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虽不短,但是并未有深入的了解,并未建立良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双方父母也对我们的婚姻均不认可。婚后因各种家庭矛盾,我和被告的感情日渐淡漠,特别是近年来,双方在感情上已经没有任何交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难以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女儿宋**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一×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婚初、婚后感情都很好,虽然因为生活细节和琐事产生过矛盾,但没有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我和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如果我们还能继续生活的话,我会和原告多沟通,尽量早回家,多陪孩子,多尽家庭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年初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28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07年4月23日生一女宋**。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曾产生矛盾,2014年6月初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抗辩理由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及相关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主要是缺乏理解、沟通所致,并未导致感情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和交流。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并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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