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且融洽,后来被告沾染赌博恶习,全家共为其偿还赌债24万余元。2012年1月13日被告离家出走,两日后收到被告寄来的一份信函,写明其因个人债务离家出走,自此便失去联系,至今未归。原告认为,正常的婚姻家庭的基础应是双方存有感情、共同生活,被告因个人债务,不顾妻儿离家出走两年之久,是极不负责的表现。现依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诉讼期间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与被告王**于200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3日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王二×,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居住于天津市××区××里**,该房屋系被告婚前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被告于2012年1月13日写给原告书信一封,载明其向案外人借款20万元并用房屋进行抵押,为保全房屋劝原告先补齐借款,同时信中还表达了对原告的愧疚和对女儿的关爱。另查,原告于**曾于2014年4月25日申请宣告被告王**失踪,后自愿撤回申请。2014年5月23日案外人郭**已就被告名下的坐落天津市××区××里**房屋在本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现该案尚未审结。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本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原告现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下落不明。此外,被告信中表述系因负债离家,在该信函中也劝原告先偿还借款并愿意将房屋留给原告,同时该信函的字里行间亦都表达了自己对原告的愧疚之情和对女儿的关爱且希望原告能等被告一段时间,如原告不愿,被告才在无奈的情况下同意原告去“申请”离婚。被告的上述意思表示表明,其并非对原告没有夫妻感情,双方感情亦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亦应顾念夫妻之情和年幼之女,以暂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由原告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