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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在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1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因为婚姻基础薄弱,故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谐,多次沟通,未见明显效果。为了双方今后能有新的生活,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我和原告婚后感情一直都很好,对原告的感情很深,也很疼爱原告。六年的婚姻生活中吵过四次架,且都是小矛盾,我认为夫妻之间有点小矛盾都是正常的,没有影响到我们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1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曾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和原告还有感情,同时表示今后要担负起家庭责任,生活中多与原告沟通,尽自己的努力维护好这段婚姻。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及相关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主要是缺乏理解沟通所致,并未导致感情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和交流。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并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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