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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25日婚生一女马二×,现年5岁。婚后被告工作上不务正业,生活上经常无故辱骂我和我的家人,为家庭琐事双方也经常争吵。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将共有的房产抵押套取现金独自享用,共同存款被告也自行支配使用。为此,我无法继续与其生活,便带着女儿回娘家生活多年,自2011年6月双方分居至今。此期间,被告并无悔改之意,并且以行为的方式表现出对我和女儿没有任何感情。我认为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希望法院准予离婚,并且对于孩子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解决。

被告辩称

被告马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一是我与原告没有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二是我们分居未满两年,虽然原告于2012年6月因故回娘家生活,但在2012年9、10月份时原告回家住过,后来也回家住过,但间隔时间越来越长,直至2014年3、4月份彻底不再回家。双方分居的原因不是原告陈述的情况,而是因为原告经常与其母亲在一起居住,为此,我与岳母发生争吵。三是我与原告婚初虽有磕磕绊绊,但总体家庭稳定。我虽爱家庭,但对感情处理的方式简单,我知道我有散漫的坏习惯、且好面子,有时热衷于各种聚会,造成对家庭照顾得不到位,只满足于给付原告工资,而原告因顾家,对家庭财务关注度比我高,她又有洁癖,有时性格暴躁,时常让我感到没有家庭温暖,即便如此,也没有动摇我爱家的决心。四是结婚5年,岳母在我家居住3年,特别是孩子出生后,原告长期与岳母同住,导致我独居。2012年6月,双方为此连续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此期间我和家人曾多次去岳母家劝说原告,希望原告回心转意,至今我也没放弃努力。为了保全家庭,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我不断改变自己,岳母也曾鼓励我多表现。在分居期间我也反思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改正自身缺点,这两年我也一直在努力。去年底,原告许诺我如能将其调动到新单位工作就回家,但原告最后未遵守承诺。即便如此,我每月都节衣缩食,给原告送去1500元孩子的抚养费,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总之,我与原告之间没有尖锐的矛盾,我一直没有放弃努力,希望能与原告重归于好,过上幸福安稳的家庭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亲属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18日共同生活,2009年3月25日生育一女马二×。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2014年3、4月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原告带女儿回娘家生活。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抗辩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及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及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均能自行和好。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夫妻关系并未破裂,愿意自我反省、改正自身不足,努力挽回原告的感情、挽回家庭。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现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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