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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及其母亲对我百般刁难,最终将我无情地赶出家门,我曾多次试图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均遭被告及其母亲无理拒绝。无奈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我与原告结婚这么长时间了,双方现还有感情,而且我们的孩子还小,我希望我们可以共同抚养孩子。如果现在离婚,对孩子影响很大。我认为我们双方的矛盾不是很深,没到离婚的地步,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张**。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3月25日双方发生争吵,原告从租住的房屋搬出,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5月31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以(2013)北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在夫妻相处中要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今后要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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