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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的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语言及行为与婚前相差较大,并且被告时有夜不归宿行为。此外,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在外面多次有借款行为,致使我对其失去信任,严重破坏了家庭的正常生活。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的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因为性格不合,我们婚后近乎处于分居生活状态。综上,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吕**称,我不同意离婚。具体理由为:首先,原告诉状所讲与事实不符,我没有存在原告所讲的经常夜不归宿情况。我因为开了一个水果店,店里生意比较忙,所以我有两次回家超过了凌晨。另外,我虽然因为开水果店找朋友借钱,但是该笔钱款我已经还清了,不存在原告所讲的因为借钱影响婚后生活的情况。其次,我和原告是××××年××月××日登记结婚,相识相爱两年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因为生活琐事有矛盾,但是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综上,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机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2014年6月15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判令被告对其进行赔偿;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自相识相爱至今已有两年,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在夫妻相处中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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