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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与被告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称,我与被告1992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9月4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13日开始共同生活,1994年9月婚生一子郭**,现在当兵。虽然双方婚前感情良好,婚初生活能够互相关心,但近年来发现双方性格不同,对待事物看法不同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自婚生子四岁时我们发生争吵后一直处于分室而居状态。我觉得双方感情破裂,无法挽回婚姻,故诉至法院。现诉讼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韩**称,我与原告郭一×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原告婚前、婚初、婚后感情都很好,婚初在我怀孕期间对我照顾得很好,虽然发生了一些争吵但都是为了这个家,我很爱原告,很害怕失去他。在婚生子郭**出生后,一家三口生活很幸福,结婚后工资卡在我这里,我们约定一起存取。我的家人对原告也非常好,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9月4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13日开始共同生活,1994年9月婚生一子郭**。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引发争吵,造成原告起诉离婚。双方应加强思想及语言沟通,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支持、相互包容、化解矛盾,共同承担生活压力,共建幸福家庭。综上所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一×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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