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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二×。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来因被告不去上班,总玩电脑。原告劝说被告,被告不但不听还总与原告吵架,甚至砸东西、打我。现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已回娘家居住,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结婚数年不可能没有感情,而且孩子还这么小。双方吵架时我只是推搡过原告,并不是原告所述的打她。双方虽在思想上欠缺沟通,但我仍对原告有感情,从我本心讲,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与被告王一×于2008年自行相识,同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8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王二×,现随原告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自2014年6月底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仍对原告怀有感情并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同时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无原则性矛盾。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亦属正常,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现被告表示仍对原告怀有感情并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亦应顾念夫妻之情和年幼之女,珍惜双方这次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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