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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没有工作,而且花钱大手大脚,双方由于性格差异,争吵不断,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多次约会,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互敬互爱。在被告患红斑狼疮生病治疗期间,原告给予了被告很大的帮助,双方感情依然深厚,并未发生任何隔阂。现在是原告父母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才会来法院起诉的。被告认为双方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幸福,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年×月,被告确诊患有红斑狼疮,并于××××年××月××日搬回其父母家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是深厚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双方的矛盾主要来源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一些家庭琐事,并无原则性矛盾。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正常,这些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对此原、被告均应正确对待。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挽回婚姻。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且被告患病,双方应本着对家庭负责的原则,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情义,在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扶持,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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