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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我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我于2003年、2011年先后两次因脑梗住院,导致半身不遂。被告不仅不照顾我,还将房屋门窗拆走,将我药品扔掉,不给我做饭,完全没有尽到做妻子的义务,导致我生活十分艰难。2013年8月29日,被告抛下我离家出走。2013年12月,我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但被告仍对我不管不问,还经常打砸家中东西。被告的行为已使我失去了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无奈我只得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2013年8月29日我家曾着火,着火后我不得不寄宿邻居家中。火灾导致邻居家财产损失,我一边协调解决邻居损失问题,一边照顾原告。我没有虐待过原告,也没有将房屋的门窗拆掉,门窗是当时火灾损坏的,现房管站已经恢复好。我也没有扔过原告的药和衣服。着火后,邻居怕我家再发生火灾就不让我家用煤气了,现在是用煤气罐做饭,我给原告做饭原告不吃。我与原告从16岁就认识,感情很深,原告曾经出走10年,我也没有离婚,原告回来时已患病瘫痪,现需要我照顾,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刘**,现已成年。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均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12月24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以(2014)北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现原告以被告对其不进行照顾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已结婚三十余年,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告身体欠佳需要有人照顾,故应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照顾原告,在夫妻相处中要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今后要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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