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高**与被告申**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2014年7月14日申**已起诉高**离婚,本院以(2014)北民初字第3944号确立在案,现在审理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