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高**与被告申**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2014年7月14日申**已起诉高**离婚,本院以(2014)北民初字第3944号确立在案,现在审理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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