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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于2009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具有家庭暴力,经常酗酒夜不归宿,双方父母虽多次劝解,被告屡教不改。我实在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自2013年3月与被告分居至今。我们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近几年由于被告经常殴打我,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我认为双方还有感情,我现在仍然很爱原告。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我抽烟、上网等琐事,没有原则性问题,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因工作关系相识恋爱,2009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5日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3月16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在夫妻相处中要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今后要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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