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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我于2014年2月起诉离婚,经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我的离婚请求,之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依然僵持至今,互不往来,互不沟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修复,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我们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潘**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平时很关心原告,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们恋爱七年,结婚四年,感情不能说没有就没有了,我接受不了,我会主动找原告沟通交流,努力挽回我们的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不睦,2014年2月原告来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4)北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3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没有往来,关系没有改善。现原告再次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夫妻间难免产生矛盾。双方出现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及包容所致。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没有及时沟通,导致原告再一次来院起诉离婚。现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表示对原告仍有很深的感情,不愿割舍双方感情的愿望很强烈。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双方沟通交流的机会,不再固执离婚。今后被告要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交流,多关心爱护原告,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与原告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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