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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与被告王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育有一女王二×。我与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被告长期对我漠不关心,被告父母也常介入我们夫妻双方的生活。今年9月我到医院进行人流手术,术后被告一共来看过我一次,被告母亲在第二天就来我家大吵大闹,还殴打我和我母亲。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二×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我与原告婚前感情也很好,我们是自由恋爱,婚后经过双方父母同意在元贺里共同居住。原告婚前也没有工作,我每月3000元,我将工资卡也交给了原告,原告喜欢吃什么我父母也给她买,我们两个生活的很好。因为原告生孩子及原告母亲干预的因素我们确实发生了一些小矛盾,但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8日举行婚姻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二×。双方婚前、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其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双方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及相关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不应执意离婚,被告也应加强与原告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多加强交流与沟通,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支持,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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