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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的法定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有一子刘**。被告脾气暴躁,婚后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但为了孩子的成长,我一直忍受至今。现因被告的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000元;判令婚生子刘**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没有事实根据,因此其所述不实。被告患病前一直在讲述他们夫妻家人之间美好的事情,原告今年在被告患病期间还来本市陪同被告一起过年,因此,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现被告仍在患病治疗期间,也不应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名刘**,现中学在学。原、被告婚前关系较好,婚后感情亦较好。近年来,因被告患精神疾病导致双方难以沟通,关系不佳,原告于2014年3月携子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被告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法定代理人以原告所述不实,夫妻感情尚好进行抗辩,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为凭,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恋爱后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虽然夫妻关系欠佳,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目前仍在患病治疗期间,亦需原告的关心和照顾,帮助被告进行治疗和恢复,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述婚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2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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