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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结婚,婚生子王**现年29岁。自2007年起,被告不维护家庭生活,亦不供养在国外求学的儿子,将储蓄挥霍后,暗自借债,将唯一的房产私自处分,拿到定金后失踪。原告被债权人逼打出家门,现在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自由恋爱,1984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子王希琛于1985年9月2日出生。原告称双方婚后居住被告名下坐落天津市XX号房屋。2011年11月,原告因离婚问题作为原告诉至河**院,河**院于2012年1月9日以(2012)北民初字第35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下发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至2012年6月。2011年11月21日,被告王**与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坐落天津市XX号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售予李*,并收取李*购定金100000元,后因被告王**离家出走,未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腾房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李*诉至河**院,河**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北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被告共同返还李*双倍购房定金200000元。2012年7月,因案外人冯**因诉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向河**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河**院以(2012)北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该房屋房地权属档案,并于2012年12月13日下发(2012)北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被告连带向冯**偿还人民币31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的利息。现此两案尚在执行程序中。另,原告因离婚问题再次诉至河**院,河**院于2013年1月15日以(2012)年北民初字第3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表示在本案中暂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夫妻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及河**院裁判文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应珍惜自己的婚姻家庭,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达到法律上准予离婚的判定标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康**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预收3243元,实收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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