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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冯**及委托代理人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3月18日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3月8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冯×。后双方于2001年8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整天游手好闲,对家庭经济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被告多次将原告打伤。现原、被告已分居6个月,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每次打架都说离婚,说的都是气话,过后双方也能和好,被告也没有殴打过原告。被告没出去挣钱是因为耳朵不好,没法干活。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3月18日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4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冯×。2001年8月1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到夫妻感情,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争吵原因是因为包容心不强,并愿意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使感情和好如初。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子女成长考虑,遇事冷静处理,多作自我批评,加强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包容,以诚相待,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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