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12年被告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寻找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寻找未果,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曹子里**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结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导致被告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提出离婚,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准予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