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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春天自由恋爱,婚前感情一般。2005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2006年4月16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张*。原、被告自结婚以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近几年以来双方矛盾更加激化,原、被告因没有共同语言,所以经常争吵打闹,尤其是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无故辱骂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家庭和睦一忍再忍,被告却不思悔改,原被告经常分居生活,故造成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被告经常施行家庭暴力,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自1999年是同事关系就相识,2002年过完春节开始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并且对家庭都特别负责任。双方之所以闹矛盾主要因为被告没能理解原告的感受,一时言语过重,使原告心理受到伤害,被告想弥补对原告的伤害,改正自己的缺点,使家庭更幸福美满。为了孩子今后健康成长,尽到父母的责任。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春天自由恋爱,2005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2006年4月16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张*。婚后多年来,夫妻共同抚养子女,操持家务。虽有时因琐事发生口角,但事后均能和好如初。2014年6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并为未成年子女考虑,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基础牢固,并生育子女。双方应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且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并表示改正自己的缺点。原告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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