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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韩**,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冬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0月举行婚礼,2006年3月20日办理婚姻登记。2006年4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李**。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打架,造成感情不和。近期被告总是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为此曾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之子李**由被告抚养;3、原告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相识方式、登记结婚时间、婚后生育子女时间情况均属实,感情情况不属实,原、婚后有过争吵,争吵后都能和好。被告准备与原告缓和矛盾,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回家一起照顾孩子,为孩子着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冬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0月举行婚礼,2006年3月20日办理婚姻登记。2006年4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李**。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过矛盾,2014年5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关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应本着互敬互爱、相互尊重,彼此相互体贴的原则搞好夫妻关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由于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尚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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